小李飞刀起诉焦作移动公司“梦网短信信息费”欺诈消费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_李军_____地址:_焦作市建设西路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名称:_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分公司_____地址:_河南省焦作市李万高新区塔南路
____________ 电话:__3587919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诉讼请求:要求立即取消擅自为原告号码非法设定的“梦网短信信息费”业务,退还不当收取的“梦网短信信息费”费。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要求退还不当收取的“梦网短信信息费”2011年5月——9月5个月105元。
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30日我购买了2010版动感地带MO套餐,套餐费16元一月(含100条短消息、主叫显示、100M省内移动数据流量、飞信、139免费邮)。8月30日、10月26日分两次各预存100元。2011年3月20日,手机卡余额还有12元。每月平均消费二三十元。2011年6月1日,手机短息提示仅剩几元余额,我就预交100元,8月5日就又剩8元了。8月5日交100元,到10月1日剩8.6元。我就纳闷,每月的话费咋就飙升到50元左右了。因为我打电话基本上用的都是小灵通。基本月租费16元、校讯通5元、手机报3元,加上寥寥的几元通话费或超出的短信费,再怎么加也没50元左右。2011年10月1日,我上网查询得知,2011年5月至今,焦作移动竟然给我开设了“梦网短信信息费”服务,每月收我20——25元信息费。我打电话10086转拨0人工服务投诉反映焦作移动欺诈消费,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开通“梦网短信信息费”。工作人员回答可以取消。但是,我莫名其妙的被扣除每月20——25元的“梦网短信信息费”,这种行为侵害了我的权益。焦作移动公司拿不出用户同意支付梦网信息费的证据,另外,我交的预存话费是用来直接支付手机通信和短信息费的,没有用户和移动公司签定过同意,移动公司将预付话费转给网站的合同或者协议,移动公司把用户的用户预存的话费转付给网络服务商,本身就是对用户的侵权行为。
证据和证据来源:原告在焦作移动公司网站下载的“梦网短信信息费”清单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军
2011年 10月1 日
附:证据和证据来源:原告在焦作移动公司网站下载的“梦网短信信息费”清单



